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2012]18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3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4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电量分档及加价标准: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对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三、执行周期:考虑我省的气候特点,居民夏、冬季用电较多的实际情况,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对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免费电量: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即收即返”的方式,供电企业根据民政部门定期提供的“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月份第一档电量中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当月应收电费。免费电量按年清算,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五、关于合表用户的执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电力公司应立即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改造工作完成后,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对明确不愿意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用户和企事业单位暂无条件改造的下属合表用户,电价每度提高2分。
  六、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每度提高2分。
  七、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在执行峰谷电价的地区,继续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实施阶梯电价后,居民用户电费按照“先峰谷、后阶梯”的方式计算。
  八、执行日期: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的执行周期为年,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九、居民阶梯电价涉及面广,各地要及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做好价格政策的解读,加深群众对阶梯电价政策的了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本通知规定中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我省阶梯电价政策顺利实施。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 浙价资[2012]16 2012/7/1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 陕价商发[2012] 2012/7/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 粤价[2012]135号 2012/7/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补 皖价商[2012]14 2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