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的补充意见
发文文号: 金政发[2012]51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4-20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5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对《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金政发〔2006〕4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2012年1月1日前参保的人员,按原条件执行。2012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按本条件执行。
  二、女职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基金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包括:剖宫产1800元,助产分娩12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800元。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三、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 京人社医发[201 2016/3/24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厦府办[2003]14 2003/7/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缴纳问题 2015/3/18
市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 徐政发[2002]10 2002/8/25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 1995/1/1
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 1998/9/16
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黔劳社厅发[200 2005/4/7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 大人社发[2011] 2011/1/1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