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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变更驻苏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4]8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6-28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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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驻宁中央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变更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驻苏中央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方式,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是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中央单位票据的印制、发放、缴销等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今后,各驻苏中央单位应按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到财政部办理票据领用手续,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向驻苏中央单位发放票据。
  二、凡各驻苏中央单位在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已经领用的票据,其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10月31日。请各驻苏中央单位于2004年12月31日前到原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验手续,缴验范围包括所有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和未缴验票据存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相应记录,并办理停用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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