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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厅发[2005]30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3-21
实施时间: 2005-3-2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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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2005年2月国务院普查办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结合保险公司实际情况,我会保险业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了《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保险公司在普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李敏、何铮、陈世齐、赫军
  联系电话:010-66506340,010-66011880,010-66506481
  传真电话:010-66506469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数据报送原则
  保险业经济普查表,即保险行业资产负债表(G636表)、保险行业利润表(G637表)和保险行业业务费用明细表(G638表)(上述三张普查表以下简称“保险业普查表”)的数据,按2004年年度决算编制,与2004年年度决算数据合并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报。中国保监会通过信息系统形成各保险公司的保险业普查表。
  二、普查数据报送内容
  根据保险业普查的需要,保险公司除了报送年度报表规定的科目外,还需增报部分费用类科目(详见附件一《2004年年度决算报送需增加的科目》)。
  三、普查数据报送时间及报送层级
  (一)报送时间
  普查数据报送截止日期为2005年5月10日。受保监会迁址影响,信息系统在2005年4月19日至5月8日期间暂停使用。
  (二)报送层级说明
  各保险公司将2004年年度决算科目的报送层级,由原只报法人机构一级层级,改为报送三级层级,即集团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报送集团合并、集团本级、其子公司(包括股份公司)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三级的年度决算科目。不归属保险集团公司的保险公司,由法人机构统一负责报送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三级的年度决算科目。
  四、保险业经济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
  (一)2005年5月15日前,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分别将各保险总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各省级、各地市级公司的保险业普查表,以电子版形式(Excel标准格式)送达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保险业普查表进行审核确认(参照附件二《保险业普查表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决算科目取值关系对应表》)。
  (二)普查表审核无误后,各保险公司应在原电子版保险业普查表的“单位代码”、“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和“填表日期”等栏目中填写相应信息,并将完整的保险业普查表以A4型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
  (三)如普查数据有错漏,保险公司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公司反映,并由其总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省级分公司分别向中国保监会、保监局提出数据修改申请。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总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应立即将正确数据上报信息系统,并将修改内容以纸制正式文件传真到中国保监会普查办。
  修改后的保险业普查表再次由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各保险公司审核确认。
  (四)2005年5月20日前,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业普查表的电子版和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表(一式两份)报送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
  五、普查质量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落实保险业经济普查的组织机构,保证普查人员到位,确保保险业普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按时保质地完成保险业经济普查表数据的报送、审核确认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在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普查数据前,应对各项数据严格审核,确保普查数据与决算数据的一致性、公司层级之间逻辑关系的一致性。普查数据一经报送信息系统,应避免修改。
  (四)各保险公司应对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的保险业普查表进行认真核对。不得对Excel标准格式和表内数据做任何改动。
  各保险总公司通过信息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修改时,必须按照数据修改申请的范围进行。
  (五)各保险公司将审核确认后的电子版保险业普查表报送中国保监会或各保监局时,应保持原有文件的内容、名称和格式,并保持电子版与纸质报表的一致性。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并落实到数据上报,报表审核确认、返还和报送等普查工作全过程,切实保证普查数据的正确性。
  六、其他要求
  (一)2004年第四季度成立的保险公司,如无2004年决算数据,应按200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上报。
  (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应于2005年5月10日前,将集团本部保险业普查表的电子版(Excel标准格式)和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表(一式两份),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经济普查办公室。其他要求,比照保险公司执行。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05年5月10日前,将保险业普查表的电子版(Excel标准格式)和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表(一式两份),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经济普查办公室。其他要求,比照保险公司执行。
  (三)注册地在中国境内,但只在境外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视同于设立公司在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其他子公司,按照本次普查的有关规定填报有关普查表。如中国人寿香港分公司等,视同于中国人寿集团的子公司。中国人寿集团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的合并数据,应包含中国人寿香港分公司等公司的数据。中国人寿香港分公司等公司应于2005年5月10日前,将保险业普查表的电子版(Excel标准格式)和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表(一式两份),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经济普查办公室。
  (四)对于在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与所在省份均设立省分公司的保险公司,其省会城市分公司的保险业普查表(指由当地保监局送达保险公司的保险业普查表)为包含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在内的全省汇总数据;只在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设立分公司、未在省会城市设立分公司的保险公司,其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分公司的保险业普查表(指由当地保监局送达保险公司的保险业普查表)为全省汇总数据。
  (五)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案下发后,不再将保险业普查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普查办。保险业普查表由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统一报送。在本方案下发前,已将保险业普查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普查办的保险公司,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普查办声明,保险业普查表以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报送人民政府普查办的报表为准。
  附件:一、《2004年年度决算报送需增加的科目》(略)
  二、《保险业普查表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决算科目
  取值关系对应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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