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5]22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3-2
实施时间: 2005-3-2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人身保险公司:
  近期消费者对个别人身保险条款反映的意见较多。经研究,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制度(如《理赔须知》等),为方便客户申请理赔,可以规定具体理赔程序和手续,但不得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义务。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等有关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二、保险公司开发与住院有关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到被保险人事先可能无法确定住院天数,不得使用要求被保险人就住院天数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条款。
  三、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医疗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问题,各公司可分别针对不同人群开发产品,或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免赔比例。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及管理,加紧对此类产品有关基础数据的搜集与研究,加强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工作。
  五、对于不保证续保的一年期健康保险,一般不应作为长期人身保险的附加险。若作为附加险,保险公司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产品不保证续保,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对《关于修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5/24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 2016/9/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 苏地税函[2006] 2006/9/5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及风 保监寿险[2012] 2012/2/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 桂地税发[2006] 2006/8/31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3]77 2003/6/6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 2011/12/30
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金规[2025]13号 2025/4/14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1]36 2011/7/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 黑地税函[2006] 2006/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