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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信托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发[2001]42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1-12-21
实施时间: 2001-12-21
法规类型: 信托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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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在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一些企业有合法、真实资金来源,并拟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但由于受到1994年我行颁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个别条款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增资扩股和化解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工作进度。为适应新的形势和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需要,现对《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作以下调整:
  一、《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调整为:“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时要有合法、真实的资本投入”。
  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调整为:“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商业银行除外)符合本规定的,可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
  以上调整仅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的股东资格审查,对其他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审查,仍以《暂行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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