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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补助地方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经[2012]41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29
实施时间: 2012-5-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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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补助地方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2]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经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经建专项资金规模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惠及千家万户,关系民生大局。要充分认识加快预算执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完善措施,确保经建专项资金执行再上一个新台阶。对经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要实行主管局长负责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将责任落实到岗位,将任务分解到人,将进度明确到具体时点。
  二、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经建专项资金管理力度,进而推动加快经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1.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基础条件认定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核要求,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确保上报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申报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对于贴息类项目,除要审核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材料的原件外,还应通过人民银行贷款查询系统打印项目贷款记录(包括贷款余额或发生额详细信息和借据信息等),并由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以确保打印出的项目贷款纪录的真实性;对于补助类项目,应对费用支出凭证等原件进行确认。如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应提前对中介机构进行政策培训并提出具体审核工作要求,确保中介机构审核工作质量。
  2.进一步加强项目申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其它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衔接,注意平时收集、筛选项目,做好基础项目库建设工作。在项目申报工作中要保证项目申报质量,同时,不能超过规定的申报时限和申报数量上限,以保证申报工作的严肃性。
  3.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对于需要进行验收或要求进行项目后评价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配合其它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和后评价工作,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进行实地查验,认真评估项目建设、运行以及实际效益等情况,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资金使用绩效,并按照时间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还应会同其它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如发现项目不实、资金违规使用、绩效不良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4.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各级财政管理经建专项资金的人员要认真学习经建专项资金政策文件,对政策内涵、管理规定、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要认真领会,吃透吃准,准确把握,减少偏差。同时,各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区、县(市)的培训工作,确保政策逐级落实,切实提高政策执行力。
  三、及时报送,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各市财政局要安排专人及时向省财政厅经建处报送相关信息:一是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截至上季度末的中央及省补助经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对进度情况作出说明;二是要及时总结本地经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随时上报。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补助地方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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