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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12]20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9
实施时间: 2012-3-1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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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严肃要求。按照财政部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仍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的方式。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年度报备功能现已开通,报备网址为www.acc.gov.cn
  二、报备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5.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三、工作要求
  1.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2011年度报备工作,责成专人保质保量地做好2011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数据应与向省注协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一致。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数据一致(网上报备结束可以打印出书面报备材料),并需确保各表格之间具有关联性的数据填写无误。
  3.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基本情况表。在辽宁境内设立的分所,应当同时向辽宁省财政厅报送基本情况表。
  4.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截止时间是2012年4月30日,书面报备材料邮寄到省财政厅(会计处)。
  6.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进行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金鹏
  联系电话:024-23494255(周四),024-22709343(周一、二、三、五)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810室,邮政编码:110002。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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