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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金融[2012]71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4-26
实施时间: 2012-4-26
法规类型: 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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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具体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金融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办法》提出当年一般准备计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6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企业准备金计提情况报告。
  四、市属金融企业同级财政部门为北京市财政局,区县金融企业同级财政部门为所在区县财政局,金融企业应及时进行相关材料备案和情况报告。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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