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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2]20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6-12
实施时间: 2012-6-1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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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2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本次调整前,因工死亡职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宁波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过宁波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各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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