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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1]17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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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精神,确保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努力提高认识,全面落实责任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重要性。教育投入是支撑建设富裕和谐新宁夏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大力实施科教兴宁、人才强区战略,通过不断增加财政教育投入,使我区财政性教育经费从2007年的53.3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78.9亿元,年平均增长13.6%。当前,我区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办学条件显着改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在新形势下,继续加大财政教育投入不仅是提高教育发展水平的客观需求,更是推进建设富裕和谐新宁夏的迫切要求。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
  (二)落实各级政府增加教育投入的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切实落实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自治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各地特别是困难地区教育投入力度,同时进一步增加本级教育支出。
  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加大财政教育投入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做到每年年初的预算安排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切实做到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2011年、2012年要有明显提高。为客观反映财政教育投入的实际水平和努力程度,自治区将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我区2011、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须达到的比例参考值,对各市、县(区)提出财政教育支出比例参考值(另行下文)。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比重。自治区将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优先考虑教育发展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逐年明显增加,不断改善教育发展条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把教育基建投资列为本地公共投资的重点,逐年加大预算内基建投资力度。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要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按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二)加大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7]765号)的规定,对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各地要认真贯彻《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宁财综发[2011]827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净收益的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计提的教育资金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管理,优先安排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教育重点项目,具体项目内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突出重点、量力可行的原则,积极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捐资办学、助学,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形成教育投入的多元化格局。
  各地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四、合理安排教育经费,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一)促进重点教育项目的实施。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的原则,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统筹山川、城乡、校际教育发展,合理安排教育资源,并向农村地区、中南部山区及城市薄弱学校倾斜,着力解决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影响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实施幼儿园建设工程,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逐步解决广大群众“入园难”问题。通过大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教育质量提升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宁夏大学“211”工程、宁夏医科大学博士点建设等重点项目,促进地区、城乡、校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明显提高高校办学质量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提高各类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和事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城乡、山川教育发展实际,逐步提高各类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探索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并加大向农村地区、中南部山区及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力度。健全普通高中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普通高中财政投入水平。进一步调整提高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逐步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逐步提高高校公用经费生均标准,优化高等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高校内涵发展。2012年基本化解高校债务风险。
  (三)着力促进教育公平。逐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政府奖学金等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拓宽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教育负担,保障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面向各级各类学校依法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构建“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五、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将各类资金进行规划整合、板块整合、项目整合,实行捆绑使用,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二)强化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预算公开。
  (三)明确管理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管理水平。
  (四)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强化对重大项目经费的全过程审计,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
  (五)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充分发挥教育、财政等基层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着力做好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确保教育基础数据真实、完整;完善教育经费支出标准,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学校财务风险。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财政教育投入目标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相关工作。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财政教育投入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财政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主体,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完成增加财政教育投入的任务。自治区政府将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加强财政教育投入监测。要加强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四)开展分析评价考核工作。自治区政府将对各市、县(区)财政教育投入状况进行分析评价考核,并进行通报。分析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自治区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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