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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2]1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5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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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工商业用户对居民用户的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和电价确定
  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考虑到我省夏季天气较为炎热,空调用电量较大的情况,将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每年的5-10月执行夏季标准,其余月份执行非夏季标准。
  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非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上述所指的居民用电量,不包括住宅小区的电梯、梯灯、水泵等公共用电的电量,这一部分公共电量不参与上述阶梯电价方案的计算,视同合表用户用电,按合表用户电价标准计收电费。
  二、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三、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和云浮5市的居民电价统一降低到每千瓦时0.70元,在此基础上实行阶梯电价。
  四、居民用户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居民峰谷电价政策的平段电价以各地现行居民电价水平为基础,峰段、平段、谷段的电价比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1.65:1:0.5;峰平谷时段为高峰时段(14:00—17:00;19:00—22:00)、平 时 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居民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用户选择实施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其中,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可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其他“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应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六、其他事项
  (一)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阶梯基数电量按标准月度基数电量乘二执行;跨季节的阶梯基数电量按夏季和非夏季的基数电量标准之和执行。
  (三)广东电网公司应加快对居民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进度,进一步提高居民供电服务质量。在对居民用户进行电表改造过程中,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七、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的实际用电量开始实施。试行阶梯电价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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