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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四区分局及崂山分局实施纳税人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2]4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23
实施时间: 2012-5-2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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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提高地税系统的纳税服务水平,丰富和完善纳税服务的内容、形式,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市局决定在市内四区各分局及崂山分局逐步推行发票发售、税控发票数据报送及税务登记等涉税业务的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同城通办”基本原则
  (一)便捷办税
  打破目前属地管理格局下,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部分发票业务的限制,立足于纳税人基本的便捷办税需求,提供更加方便灵活的办税方式。
  (二)资源共享
  依托信息化手段虚拟扩充办税服务厅,打破各分局之间办税服务厅的区域管辖限制,有效整合、配置现有征管和服务资源,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度和利用率,扩大信息利用层面。
  (三)循序渐进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成熟的业务逐步纳入同城通办,最大限度的减轻对纳税人的影响,保证办税服务厅各类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同城通办” 业务项目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地税机关领购普通发票。
  《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青岛市广告业发票》由主管地税务机关负责发售。企业专用发票(包括通用发票上套印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印制。
  发票的票种登记、票种变更、超限量购票、注销税务登记环节的发票缴销、违章处理等业务暂不纳入发票同城领购范围,仍由主管地税机关所属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
  (二)受理全市范围内已购置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控开票数据接收和回传监控管理数据(市局已对“税控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全市范围内均可实现税控开票数据接收和回传监控管理数据)。
  异常数据接收,票表比对未通过的处理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仍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办理。
  (三)单位纳税人开业登记的办理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业务的办理。
  不包括报验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临时征收户登记、无证照业户登记、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自然人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逾期税务登记、迁移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仍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办理。
  三、“同城通办”岗位、库房及权限设置
  (一)窗口设置:
  各单位可根据办税服务厅的设置情况,自行确定同城通办窗口,可同时负责“同城通办”职责和本单位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二)岗位及权限设置:
  同城通办业务设“通办发票岗”和“通办登记岗”,由市局统一进行岗位代码初始化。
  1、“通办发票岗”作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主库房下设的发票窗口,权限范围设置为市级,用于办理发票同城领购和税控数据回读的业务。
  “通办发票岗”分别配置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发票发售和税控发票数据回读的操作和查询权限及合查询岗的权限。与发票发售有关的票种登记、票种变更、超限量购票和注销税务登记环节的发票缴销、违章处理的操作权限不予配置。
  2、“通办登记岗”仍为分局权限,用于办理“同城通办”税务登记业务。
  “通办登记岗”分别配置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权限,其它税务登记的权限角色不予配置。由市局统一为五个推广分局虚拟八个操作员代码,分别赋予推广同城通办业务的其他分局的同城通办窗口。
  (二)库房设置:
  同城通办岗作为市局主库房的发票发售窗口,由各分局发票综合管理岗代同城通办窗口领购发票,并由分局主库房向发票通购岗出库发票实物。
  各分局主库房保留,负责向办理本辖区业务的发票发售窗口出库发票。
  (三)其它设置:
  1、数据访问:由于在发票发售时需要调取纳税人税务登记及个体定税的信息,因此向“通办发票岗”放开访问全市税务登记库和个体定税系统数据的权限。
  2、获取信息提示:向“通办发票岗”放开可以获取全市纳税人发票违法违章和停供发票信息提示的权限。
  3、在通购发票岗发售环节增加对不包括在发票同城领购范围内有关票种的强制监控。即:发票通购岗不能操作发售《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青岛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和企业专用发票(包括通用发票上套印企业发票专用章的)等。
  4、发票系统综合管理岗增加查询本辖区纳税人跨区域领购发票情况的功能,按时间段检索发票同城领购和缴销的信息(分汇总和明细),领购查询结果包括购票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名称、发票代码、起止号码、领购数量,缴纳工本费金额。缴销查询结果包括缴销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名称、发票代码、起止号码、缴销数量,填开金额。
  四、“同城通办”的资料传递和归档
  (一)异地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由办受理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窗口收取资料并负责资料传递。各分局纳税服务中心确定一名税务登记管理岗将收取的税务登记资料,每月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传递,国税资料按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传递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传递。
  (二)异地办理发票领购业务的,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的,由办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人员收取存档。
  五、 “同城通办”推行安排
  (一)试运行阶段。2012年5月28日起,五个单位开始正式进行“同城通办”业务试运行。各单位应完成业务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权限配置、操作培训、分局综合管理岗为通办窗口领取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等准备工作。同时,对“同城通办”的各项业务工作流转进行磨合。
  (二)全面推行阶段。2012年7月1日起,在试运行流转成功的基础上,全面实现在五个行政区域内推行同城办税业务。
  六、“同城通办”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同城通办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方案涉及的基层局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局之间要加强信息协调,着眼于方便纳税人,避免纳税人来回奔波。
  市局应成立专项督导小组,到以上各单位监督指导同城通办业务推行情况,确保推行工作落实到位,对于组织不力、相互推诿所导致的问题,市局应及时予以纠正。
  (二)实行标准化服务,规范办税厅管理。
  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要做好同城通办业务窗口的设置工作,规范机器设备、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同城通办业务的顺利开展。对纳入同城通办的涉税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市局确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保持严格的一致性,不得私自设置多余环节,不得擅自改变业务流程、扩大受理范围或进行违规操作。
  (三)严格系统权限管理,强化信息协调监控。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业务应用系统的权限管理,对涉及到同城通办业务的各类人员的操作权限进行梳理,合理分配,确保准确操作。对同城通办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特别是异地发票领购信息,要强化监控,加强后续管理,要做到“异地受理、实时监控”。
  (四)深入宣传辅导,制定应急措置。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及时将“同城通办”相关规定、要求宣传到每一纳税人。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调配办税服务厅工作量,避免突发事件发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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