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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商外经字[2012]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12
实施时间: 2012-6-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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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参与国际竞争,根据《青岛市“走出去”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青外经贸合字[2008]197号)的规定,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直接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二、   扶持的内容及标准
  扶持资金分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直接补助(项目前期费用补助,主要包括: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等)
  1、境外投资项目
  (1)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个项目不重复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以国内设备投资且金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国内起运地至境外口岸间的设备运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2、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项目
  (1)中方投资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500万美元以上,补助不超过30万元。每个项目不重复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开展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渔业、矿产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予以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1)企业直接签订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并实施的项目。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万美元),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合同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含2000万美元),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个项目不重复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分包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的项目。当年累计完成营业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合同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个项目不重复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的项目
  承揽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设计咨询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1)对外派劳务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业,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适用性培训并已派出给予补助,每人次补助适应性培训费200元。每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外派劳务人员100人(含100人)以上的企业,为其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补助200元。每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投保海外投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项目
  对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实际投保费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6、对外投资合作市场开拓活动
  对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开拓对外投资合作市场活动给予补助。
  (1)对赴境外机票费(经济舱)按50%予以补助;在境外生活费补助按每人每天700元人民币计算(补助天数最多不超过12天;不足12天,按实际天数计算)。每个企业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2)对开拓境外投资合作市场活动的宣传材料制作费等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每次活动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每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境外投资和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项目:企业从国内金融机构获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单笔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对其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企业直接对外签订工程的合同并实施的项目,从国内银行单笔贷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在施工期内贷款利息予以不超过30%的贴息。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三)其他
  1、扶持资金采取与纳税额相挂钩的原则,重点扶持税收增长快、贡献大的企业。
  2、财政补助资金以不超过国内投资主体当年上缴地方税收为限,按上述规定补助标准据实拨付。若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不足以兑现上述政策,不足部分可以从企业次年的上缴地方税收中继续给予补助。同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鲁政发〔2007〕87号文件进一步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32号)文件精神,对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抵免部分,视同企业已缴税款,一并计算税收。
  3、境外投资项目申请贴息,其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境外项目中方总投资额。
  4、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只补助差额部分。
  5、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100万元。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6、已申请或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我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三、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4、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5、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29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11号)、《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10〕419号)和《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商合发〔2007〕36号)规定,向商务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
  四、项目适用时间
  (1)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协议)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3)对外劳务合作的项目,其合同(协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
  (4)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应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5)投保海外投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的项目,支付保费的时间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6)开拓对外投资合作市场活动,其时间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
  五、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见附件1);
  ——申请报告;
  ——企业申报说明(见附件2);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见附件3);
  ——批准开展境外投资项目或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文件、证书复印件;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度审计报告;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此外,根据不同项目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和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
  1、境外投资项目在境外注册文件、证书复印件;
  2、境外项目《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
  3、境外项目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复印件(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4、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合作项目购买或租赁土地、购买林权或采伐、捕捞许可证、开采矿业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5、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6、申请贴息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贴息项目的基本情况、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见附件4)、银行贷款合同副本、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1、直接签订并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说明;
  (2)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及项目审查备案材料复印件;
  (3)工程开工证明。无开工证明的由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出具的项目开工证明;
  (4)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2、实施的分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说明;
  (2)分包合同及项目审查备案材料复印件(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工程进度证明(用业主对总包单位每月审定的结算确认分包营业额);
  (4)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3、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项目
  (1)项目设计咨询项目说明;
  (2)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及项目审查备案材料复印件;
  (3)项目实施证明;
  (4)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1、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表复印件(附名单);
  2、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
  3、高级技术职务(职称)及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
  4、外派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6);
  5、外派人员护照、工作签证、出入境日期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外派人员在境内保险机构投“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附名单)及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投保海外投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供投保费凭证;
  (五)申请对外投资合作市场开拓活动补助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和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出国人员护照、飞机票、宣传材料印刷费、企业为出国人员投保的社会养老保险等凭证(复印件)。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另附申请材料电子版),报送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备中文译件,并将所有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页码及加盖骑缝章。
  六、申报程序、材料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申报企业于6月15日前向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上报申报材料。各区市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请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后,于6月20日前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商务局、财政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各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金额,并根据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企业。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财务相关规定处理。
  七、监督检查和处罚原则
  各申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市商务局联系人:吕青河     电话:85918792
  市财政局联系人:谭  平     电话:85855859
  附件:1、青商外经字〔2012〕6号附件1.doc
  2、青商外经字〔2012〕6号附件2.doc
  3、青商外经字〔2012〕6号附件3.doc
  4、青商外经字〔2012〕6号附件4.doc
  5、青商外经字〔2012〕6号附件5.doc
  6、青商外经字〔2012〕6号附件6.doc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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