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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税注字[2012]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2-6-6
实施时间: 2012-6-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1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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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从今年对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的检查情况看,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分配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二、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于签订保险合同后一个月之内,将保单复印件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三、税务师事务所清算时,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纳入清算范围,但不予分配。职业风险基金专门帐户保留,移交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代管。
  四、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将纳入今后年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以及各项评比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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