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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综发[2012]5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4-25
实施时间: 2012-4-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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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62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依法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市已经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但仍有少数地市尚未建立。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1]52号)要求,凡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在2011年底前要全部建立。我们将在今年组织检查,对未落实省政府文件要求的地市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各地要按要求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同级财政、价格、税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不得与其它财政资金混库混存,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三、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持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价格、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应符合《陕西省价格条例》和国家、省上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其中,用于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的资金不得低于当年度征收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四、严格执行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物价局上报本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结存等情况,对不按时上报和上报数据不实的,省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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