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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汛期蔬菜等农产品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电[2012]9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5-29
实施时间: 2012-5-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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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期,我国南方部分地区遭受数轮强降雨袭击,区出现洪涝和地质灾害,鲜菜、瓜果等农产品生产供应受到较大影响,价格出现明显上涨,加大了居民生活负担,增大了物价反弹的压力。目前,华南、江南一些地方已经进入汛期,其他地区也将陆续进入汛期,恶劣、灾害性天气可能多发,对农产品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的影响会进一步扩大。为加强汛期价格调控监管,促进蔬菜等农产品价格稳定,切实防止物价反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密切监测市场价格变化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粮油肉蛋菜等农产品特别是基本蔬菜品种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迅速预警。遭受强降雨、洪涝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的省份,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市场价格应急监测,重点加强基本蔬菜品种的价格变化,增加相关人力、物力配置,加大监测频次,提出加强调控监管的政策建设,并将结果即时报送我委和当地政府。
  二、努力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调节制度,提前制定汛期农产品应急保供稳价工作预案。一旦遭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影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设放储备、组织货源,增加市场供应;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地方,要积极发挥基金作用,通过补贴等手段,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促进价格稳定性;已经建立平价商店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平价商店作用,采取临时性增加补贴等措施,督促平价商店保障供应、保证质量,坚持平价销售,不得跟风涨价。
  三、切实落实好各项生产扶持政策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用水、用电价格严格按照农业农水、用电价格执行;结合当地情况,建立健全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支持设施。针对汛期恶劣、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生产损失,要积极协调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准备,一旦蔬菜大棚、畜禽栏舍等农业生产设施大面积受损,要及时通知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等手段,帮助农民尽快恢复生产,着眼后期保障蔬菜等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汛期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市场价格巡查,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之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扰乱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和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完美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五、认真执行物价补贴联运机制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社会求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制,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及时启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遭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但及未达到启动条件的地方,也要根据农产品价格上涨情况,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对受灾群众和重点给予适当补贴;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密切关注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安排适当补助资金,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六,及时发布市场信息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通过当地主要电视、报纸、网站及时发布蔬菜等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妥善安排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对媒体特别是互联见外出现的虚假信息、不实报道,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稳定群众心理预期。
  联系人:杜庆彬
  电话:010-68502173
  传真:010-6850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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