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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2]1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5
实施时间: 2012-3-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21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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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6号)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价联[201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各普通高校收费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收费标准予以重新明确,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其他专业收费标准仍然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执行。
  二、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要按重新明确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要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收费标准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相关附件:
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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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3年4月8日
根据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成人高等(中专)学历教育和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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