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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函[2012]1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2-28
实施时间: 2012-2-28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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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撬动作用,推动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
  “十一五”期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方面的支持下,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得到了长足进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全省基本形成了多元化投资参与,多类型经营形式并存,覆盖工业、农业、科技、文化和商贸等多个领域中小企业,省、市、县(市)三级联动互补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但是,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结构性、经营性的双重性矛盾依然存在,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瓶颈问题依然没有根本解决,受保企业占全省中小企业的比重仍然偏低,应引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省政府于2012年1月17日建立了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号)精神,现就“十二五”时期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有关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十二五”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总体部署,围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发展县域经济中的生力军作用,不断推进和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逐步把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成担保能力强、业务覆盖广、风险控制好、社会贡献大、发展后劲足的重要市场经济服务主体,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建立和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发展与重点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省与地方政策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主经营、依法监督的原则。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总额和担保总额显着增加,担保业务实现区域全覆盖和业务集约化、规模化,形成省、市、县三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跨越式发展的新格局。
  1壮大县域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提升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功能,充分发挥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贴近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管控直接有效的优势,以直接担保为主,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多样化服务。各县(市、区)至少设立和培育1个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管理运营比较规范,融资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
  2培育融资性担保机构龙头。各市、州至少设立和培育一个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力争发展担保总额过10亿元的担保企业50家,担保总额超过50亿元的10家,充分发挥其规模、信用、管理优势和引导、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3加快“三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步伐。加大对贫困山区、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的扶持力度,通过突破担保机构实力偏弱,资金规模偏小,社会资本投入相对较少,市场化进程相对较慢等困难和薄弱环节,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三区”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缴货币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50%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担保能力达到和超过全省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平均水平。
  (三)主要任务。
  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坚持规范发展与管理并重,加快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支持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1建立市场化转化机制。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公司法》要求,构建更加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鼓励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市场运行机制,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行业联合运营和机构、业务整合,大胆探索集团化经营模式。
  2建立多元化资本融通机制。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合理参与的中小企业融资机制,鼓励支持政府、企业、国内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社会资本有效进入和资本多元化发展。
  3建立行业财务监管机制。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日常监管,提高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4建立风险控制和分担机制。研究制定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财政、金融、保险、再担保等多种方式,创新融资担保风险的分散和化解机制,拓宽担保机构风险分散渠道。
  5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绩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定优质示范单位向社会公布。
  6建立专业化人才培育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加大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升企业内在核心竞争力。
  二、大力推进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措施
  “十二五”时期,省级财政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各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总结经验,积极运用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不断加大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财政调度资金的力度,推进各地财政部门进一步支持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和发展。
  (一)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续发展。着力放大省级财政调度资金效应,有效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的流动性,缓解其因保证金缺乏带来的担保能力不足,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从2011年起5年内,省级财政调度资金49500万元,继续分批支持县域经济扩权县(市、区)、试点县(市、区)和非扩权县(市、区)及市、州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二)扶持“三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1加快贫困山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2011-2013年,运用省级财政调度资金7000万元,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实资本,做大担保规模。
  2加快大别山革命老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从2011年起5年内,运用省级财政调度资金8000万元,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建设发展试验区的各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进一步做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发展能力。
  3加快民族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从2011年起5年内,运用省级财政调度资金11000万元,支持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各县(市、林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进一步做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发展能力。
  (三)实行绩效激励机制,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省级财政调度资金48500万元,运用绩效评价方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激励。从2011年起5年内,对市、州设立的2010年末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年担保总额达到注册资本5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每个市、州限定一家),省级财政调度资金各1000万元;对县(市、区)设立的2010年末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年担保总额达到注册资本5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每个县、市、区限定一家),省级财政调度资金各1000万元;对县(市、区)设立的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担保总额达到注册资本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每个县、市、区限定一家),省级财政调度资金各500万元。
  (四)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精神和省有关规定,建立适合各地实际的风险补偿机制。同时,按照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严格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责任准备金。
  (五)建立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增量奖励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金融加大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投放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探索运用补贴、奖励等方式,对县域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增幅、且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占比高于上年的给予适当奖励,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增加担保贷款的积极性。
  (六)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实施对全省国有和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约束政策。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人和职工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经营绩效相一致的薪酬管理制度,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人收入分配的规范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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