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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发[2006]301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8-28
实施时间: 2006-8-28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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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广州、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郑州、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北京、上海、广东、湖北、河南、福建、深圳证监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德恒、恒信、汉唐、大鹏、亚洲、北方、南方、闽发、五洲、民安、武汉证券公司清算(托管)机构:
  近年来,为配合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发放金融稳定再贷款,用于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和收购个人债权。目前,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已经成立。为进一步理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承贷关系,总行决定将保护基金公司成立前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发放的风险处置再贷款统一变更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营业管理部)对保护基金公司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贷款划转后,再贷款的承贷人由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变更为保护基金公司;贷款人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变更为营业管理部。
  二、人民银行总行向营业管理部下达额度(以国务院批准额度内已实际发放数额为准);营业管理部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再贷款承贷协议后,将此笔再贷款发放给保护基金公司;保护基金公司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营业管理部,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监管部门五方共同签署《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划转协议书》,代托管清算机构偿还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再贷款,托管清算机构承贷的再贷款全部变更为保护基金公司承贷;人民银行总行收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全部额度。
  三、托管清算机构所欠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的再贷款利息,无论是即期应付利息还是已经产生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其清偿义务均由保护基金公司承接。再贷款划转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向营业管理部提供截至划转日每笔贷款即期应付利息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清单,并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作销账处理。营业管理部收到利息清单后,应开设表外账户做好每笔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按“新老划断,分别计息”的原则,已发放的再贷款执行合同规定利率,尚未发放的再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年利率优惠165个基本点执行。
  四、划转工作按被处置机构分批进行。每一被处置机构的划转手续,需在一天内完成(用于每一被处置机构再贷款的划转日期另行通知),保护基金公司应在划转日前在营业管理部开立再贷款资金专户。划转日,营业管理部对保护基金公司的再贷款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户
  贷:其他存款—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户
  同时由保护基金公司将相关款项划付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代为偿还托管清算机构承贷的再贷款。营业管理部的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存款—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
  收:应收未收利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户
  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收到款项的会计处理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托管清算机构户
  借: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托管清算机构户
  贷: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托管清算机构户
  付:应收未收利息—××托管清算机构户
  保护基金公司的会计处理反映为增加对营业管理部负债,同时增加对托管清算机构债权。
  五、再贷款划转后,相关材料原件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妥善保管存档。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将相关材料复印件移交给保护基金公司,并附材料清单。划转时,双方在划转清单上签字确认,划转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保护基金公司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需用相关资料原件时,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应予配合。
  六、2006年5月31日前证监会已向人民银行提出使用再贷款申请的,待人民银行审查发放后,再办理该被处置证券公司再贷款的划转手续。
  七、划转日前各单位须做好各项相关准备工作。有关单位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划转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
  营业管理部负责确定每一机构的再贷款划转日期,并及时报告总行,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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