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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2012年春运期间天津市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2]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5-9
实施时间: 2012-5-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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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市交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春运期间交通运输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行为,现将本市2012年春运期间道路客运票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道路客运企业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通知》(津价费[2010]63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价费[2010]64号)规定,认真落实道路客运票价政策,规范价格行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按照规定确定或变动班车客运运价、票价,应当在执行前提前2周公布。
  二、各汽车客运站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价费[2010]65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实施细则》中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企业自主定价的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均须对社会进行公示,客运站不得在《实施细则》规定外设立收费项目,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道路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道路客运价格政策,在营运车辆和乘车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违反规定乱加价,并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实施处罚。
  四、各级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道路客运市场出现的异常价格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О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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