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农办财[2010]6号
发文部门: 农业部
发文时间: 2010-1-18
实施时间: 2010-1-18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9]56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发布之前,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在部机关名下,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出租出借的,请按照《补充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2009年及以前年度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部财务司。中华人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粮农组织代表处(以下简称粮代处)可将表格传真至010-59192522。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保障。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做好出租出借和处置的申报审批和收入管理工作。粮代处作为外派机构,应按照《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559号,可登录财政部网站查阅)和《补充通知》等规定,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湘财资[2022]18 2022/12/12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黑财资[2022]82 2022/11/4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青财资[2011]8号 2011/7/1
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 财资[2018]1号 2018/1/3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吉财资[2022]11 2022/12/15
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 粤财资[2014]16 2014/7/1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资委关于贯彻执行化解过剩产能国有 晋财资[2018]26 0001/1/1
关于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的通 国管办发[2021] 2021/4/28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冀财资[2011]29 2011/12/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深财行[2008]17 200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