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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12]9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6
实施时间: 2012-6-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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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设置及具体职责的通知》(冀国税人字[2009]68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有关注册税务师管理具体职责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201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要求
  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年检期间不办理注册税务师流动手续。
  二、年检工作职能部门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处)、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科)、地方税务局征管股(科)。
  三、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年6月7日至8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年检对象
  经总局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五、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进行检查。
  六、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七、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2.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八、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自检
  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事务所及分所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本人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及分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所有年检材料要一式三份(省、市、县各存一份),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二)市、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1、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内容
  (1)对辖区内事务所、分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有疑问的可实地检查。
  (2)要通过税政、稽查、征收大厅等基层单位了解辖区内和外埠事务所及分所来当地从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的执业情况,对存在违规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要在年检登记表记载说明,属外埠的要另附书面材料。
  (3)辖区内无事务所和分所的税务机关也应参与年检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向市级税务机关反馈外埠事务所及分所来当地从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的基本情况。
  (4)审核完毕,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县级税务机关公章后将年检材料报市级税务机关。
  2、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内容
  (1)汇总填写《XXX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
  (2)要通过税政、稽查等业务单位了解辖区内和外埠事务所及分所来当地从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的执业情况,对存在违规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要在年检登记表记载说明,属外埠的要另附书面材料。审核完毕,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市级税务机关公章。
  (3)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事务所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程序程序依次为:县级地税机关、县级国税机关、市级地税机关、市级国税机关。
  4、各市汇总上报进程安排
  7月23日至27日,衡水市、沧州市、邢台市;7月30日至8月3日,保定市、承德市、邯郸市;8月6日至10日,廊坊市、张家口市、唐山市;8月13日至17日,石家庄市、秦皇岛市。
  5、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加盖年检印章由各税务师事务所携带原件直接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具体时间安排:
  8月6日至10日,衡水市、沧州市、邢台市;8月13日至17日,保定市、承德市、邯郸市;8月20日至24日,廊坊市、张家口市、唐山市;8月27日至31日,石家庄市、秦皇岛市。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复核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市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需要对本省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束后,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将年检结果在省级报刊及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外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市、县税务机关。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4.各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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