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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6-8
实施时间: 2012-6-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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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中石油新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新疆石油分公司、新疆兵团石油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90号汽油(II)(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9385元/吨降低为8855元/吨;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8670元/吨降低为8160元/吨。根据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和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汽、柴油非标准品的最高批发价格、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汽油和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二、中石油和中石化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6月9日零时起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自治区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相关附件:
自治区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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