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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渝办发[2012]18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6-6
实施时间: 2012-6-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2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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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坚持建设与营运并重,强化改革创新,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交通运输
  (一)规划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的经营年限、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涉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项目,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港口项目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除政府给予经营补贴项目收费价格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外,其余港口经营收费原则上由经营者按照市场原则自行确定。
  (三)汽车货运站及物流项目,可以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和经营。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
  二、水资源与环保
  (四)以供水、发电为主的新建经营性水利项目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已建成的以供水、发电为主的水库,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运营管理。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建水源工程、乡村供水工程,享受电价、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五)城镇供排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新建项目可以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已建成投用项目,在确保政府确定的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吸引民营企业进行运营管理,由政府购买服务。
  (六)完善供排水、垃圾处理价格机制,2013年力争出台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基本实现排水、垃圾处理价格达到市场实际处理价格。
  三、供电供气
  (七)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源建设、加快中小水电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中小水电、风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享受电价、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八)鼓励民营企业组建大型煤炭采购、储备、运输、销售企业,并与火电厂建立供销关系。
  (九)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投标参与页岩气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四、通信服务
  (十)对接国家通信管理体制改革部署,积极争取突破性改革试点在我市先行先试,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通信服务。
  五、教育事业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投资举办民办学校,支持民营企业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后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进行资源整合,以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方式组建民办教育集团。
  (十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办学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新建、改扩建建设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或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在教育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该民办学校,用于校舍和基础设施建设。民办学校建设、资产过户、教育劳务收入、后勤服务等涉及的规费、税费予以减免,其在招生就业、学生待遇、实训基地建设、学生资助政策、教师职称评聘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十三)对依法规范办学、教学质量高、社会满意度高且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实行生均公用经费奖励补助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奖补标准为400元/年;市及区县(自治县)财政根据民办职业技术学校、民办高校收费和生均投入情况,按一定比例逐步给予适当公用经费补助。
  (十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学校、民办高校扩大招生规模,每年高校招生计划增量部分主要投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民办高校。
  六、医疗卫生
  (十五)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全市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同等考虑符合准入标准的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举办较高水平的非公立专科医院。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以托管、联合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举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选择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十七)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3年内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十八)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平等开展相关临床医学研究和临床学科建设。
  七、文化体育
  (十九)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艺术院团、体育运动学校等文化、体育事业单位的重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事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博会展、动漫游戏、网络服务以及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十)将民营文化企业纳入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创建一批产品有特色、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民营文化企业集团。
  八、服务保障
  (二十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重点做好行业规划、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工作,简化具体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种收费。
  (二十二)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要明确规划、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十三)深化公共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公共服务成本核算和补偿机制,促进公共服务稳定供给、持续改善。
  (二十四)加快起草制定重庆市公共服务特许经营条例,为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营运创造有法可依的良好环境。
  (二十五)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标准制定、信息统计、规范自律等作用,促进公共服务行业蓬勃、健康、持续发展。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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