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2]4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25
实施时间: 2012-5-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从严从紧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明确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下列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一 )专门面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 )面向企业和个人普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三 )在全省范围内收取的公共事业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四 )面向公办学校学生收取的教育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五 )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级各部门申请新设立的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确定,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请省政府审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报请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经省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新规定并结合清费减负工作的新要求,适时报请省政府调整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浙财综〔2014〕 绍市财综[2014] 0001/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 鲁财税[1998]14 1998/3/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 2017/4/24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3]75 2013/8/13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 冀财综[2003]44 2003/5/22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 榕价费[2015]7号 2015/1/24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执行的省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 2025/3/6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 大政办发[2016] 2016/11/10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 陕财税[2022]18 2022/11/30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4年我市 深财资[2024]20 202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