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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区煤炭生产经销行业、绒毛生产购销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10
实施时间: 2012-4-1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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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2011年,区局安排对全区煤炭生产经销行业开展了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煤炭生产经销行业存在的虚开、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纳税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等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有效规范了煤炭经销行业的税收管理。针对去年我区部分地区查处的一批绒毛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品名由“绒毛”变为“煤炭”等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案件,反映出涉税违法行为的新动向、新情况,为进一步扩大税收专项整治效果,净化纳税环境,区局决定2012年在全区范围内,对从事煤炭生产经销行业、绒毛生产购销企业全面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和目标
  2012年税收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区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经销、绒毛生产购销的企业。整治目标是:通过查处煤炭生产经销、绒毛生产购销企业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整治煤炭生产经销行业、绒毛生产购销企业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二、专项整治内容和方法
  税收专项整治的内容和方法,详见《煤炭生产经销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附件1)和《绒毛生产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附件2)。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成立煤炭生产经销行业、绒毛生产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规划核算处、征管科技处、督察内审处、进出口处、国际税务处、监察室、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各级国税局一是要对这项工作在领导和组织上充分重视,统筹规划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级国税局主要领导负责,各级稽查局牵头、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建立高效的专项整治工作管理机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安排,并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保证。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对煤炭生产经销行业、绒毛生产购销企业的税收专项整治,是今年我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部署,按照区局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专项整治行动。要对本地区煤炭生产经销行业、绒毛生产购销企业税收征管状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明确重点整治项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二)依法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证据确凿的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发票(凭证)的违法行为和偷、逃税款行为,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密切配合,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在整治行动中,各职能部门之间要紧密配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形成有效打击合力,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稽查部门各环节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稽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稽查工作,确保在执法程序上依法合规,避免执法风险。
  (四)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整治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减少工作的困难和阻力。通过案件曝光,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五)及时报送情况,认真搞好总结。各市国税局于4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书面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并根据《煤炭生产经销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绒毛生产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报告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查找漏洞,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并形成书面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和综合性稽查分析报告,于10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市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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