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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企[2012]1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2-8
实施时间: 2012-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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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质量,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企[2007]457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各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行奖励(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特制定本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的项目。
  第三条 后扶项目管理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监管项目实施。后扶项目以村民自建方式为主。
  第四条 奖励资金以年度考核为依据,年度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终综合考评两部分,分县(市、区)、村分别考核。考核时间定为次年二季度进行,具体考核项目和计分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考评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重点移民县(市、区)年终考评由省统一组织。主要考核重点是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情况。省水库移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所在市移民局、财政部门参加,其它移民县(市、区)年终考评由市级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来源由省财政从年度后扶持结余资金中安排,奖励资金仍然用于移民自建项目,实行公开、公正、规范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奖励对象。财政资金奖励的对象是上年度实施后扶项目的县(市、区)和后扶项目实施的行政村。
  第八条 考核范围。凡经省移民局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的后扶项目,均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奖励指标体系
  第九条  奖励资金支持后扶持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条件:项目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项目开支费用等村级公示、工程质量优良和资金管理规范。奖励指标实行百分制,其中,理事会考核占25分,项目公示考核占25分,项目质量考核占25分,资金管理考核占25分。
  (一)项目理事会考核。项目理事会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理事会;理事会在村委会领导下独立行使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权,一个项目选举一个理事会,不实行任期制。
  (二)项目公示。项目公示分自建项目和发包项目两类,公示不合格实行 “一项否决”。自建项目必须实行明细帐公示: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工资、技术服务等费用和报帐情况;发包项目公示三项内容:发包过程、评标人名录和中标合同,合同履约情况。
  (三)质量考核。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检查竣工验收、施工日志和管护措施。
  (四)资金管理规范。认真执行资金报账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规范资金拨付、发票使用、账务管理,防止和杜绝各类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使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奖励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奖励方式。根据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符合考核奖励条件中的10个先进县和15个满意项目村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根据移民人口数和打分情况,对先进县,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于满意项目村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二条 省水库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后扶持项目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各县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后扶持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移民后扶持项目建设,任何单位不得用于奖励个人、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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