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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社[2012]8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28
实施时间: 2012-5-2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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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浙民福[2011]4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孤儿基本生活费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孤儿基本生活费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浙民福[201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以及承担孤儿养育任务的各级儿童福利院、综合性社会福利院等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儿童福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为保障各地孤儿(包括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的孤儿)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1.中央财政安排和省级财政补助相结合,整合资金,统筹安排。
  2.按省对市县规范转移支付办法进行分配。
  3.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4.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孤儿食品、衣着、生活日常用品、文化娱乐教育、医疗门诊、康复、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费、寄养家庭劳务费。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申请与分配
  1.各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应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本办法规定,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联合行文申请补助资金,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2.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市、县(市、区)孤儿的基本情况、保障生活所需资金、已落实资金数、申请补助金额,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3.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参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以及补助资金情况确定全省平均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根据各地孤儿人数、财政状况,按照二类六档转移支付系数给予分配补助资金,下达补助文件。
  第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要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2.各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要对补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加强补助资金收支管理,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3.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管,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使用管理以及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1.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定期、不定期对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3.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九条  各地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字[2009]5号)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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