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企业财务法规 > 费用开支管理 > 劳动保护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5-24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费 福利支出管理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722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eixuanzhen01   2012年9月26日
学习学习
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 粤人社发[2012] 2012/6/1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安全生产 琼人社发[2013] 2013/2/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 粤人社发[2012] 2012/6/1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 闽劳社文[2007] 2007/8/16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 川人社规[2024] 2024/8/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 粤人社规[2021] 2021/6/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2012] 2012/6/26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温津 陕人社发[2011] 2011/6/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 鄂人社发[2013] 2013/9/9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 津人社局发[201 20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