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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2]16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8
实施时间: 2002-7-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1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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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沈阳市国税局税务稽查政务公开制度》(沈国税发〔1999〕53号)相应废止。
  二〇〇二年七月八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我市国税稽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国税发[2000]16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稽查业务公开是指税务稽查机关在稽查执法办案中,对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税务机关的操作规程、工作规则、纪律规范以及监督措施,除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能公开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第三条公开的内容
  (一)税务稽查机关执法的范围;
  (二)税务稽查机关机构设置情况及各部门的职能;
  (三)税务违法案件的行政立案标准及处理、处罚的种类、标准及适用规定等;
  (四)市、区两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设立情况,包括举报电话、地址、邮编等;市、区两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对举报人举报案件奖励的程序及标准。
  (五)受理控告、申诉、行政复议以及国家赔偿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六)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提请国家赔偿等)。
  (七)税务稽查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稽查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具体包括:
  1、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方法及其法定程序。
  2、两级审理组织的设立及各自的审理权限、审理内容及审理程序。
  3、税务稽查文书送达的形式。
  4、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及程序。
  5、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包括公告的种类、形式。
  6、稽查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以及对稽查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规定。
  (八)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应根据实际条件选择以下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和方法:
  (一)在稽查机关对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制作挂图、印发小册子等形式,有条件的可以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三)利用税法宣传活动宣传。
  (四)借助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如建立电话查询服务、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群众查阅、咨询。
  (五)设置举报电话及自动受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事项。
  (六)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向来访者讲明与来访事项有关的规定;在接受举报者当面举报的时候,工作人员应当将举报须知有关内容告知举报者。
  (七)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八)税务处理(包括处罚)结果除举报案件外均可公开;案件税务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公告。
  (九)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处理完毕后,适时予以报道。
  第五条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
  第六条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由基层局进行公告,特大重大案件由市局进行公告。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是否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纳入对稽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评比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市、区两级税务稽查机关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做为“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监督员”,定期例会,反映、考评、公布我市稽查工作业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对纳税人和聘请的监督员提出的各种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对稽查人员严重违反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其法定权利的,当事人可向税务机关法规、纪检、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控告。法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并尽快回复查处情况,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对举报者和控告者,稽查人员不得刁难、报复。
  第十条本规定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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