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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互联网开具缴款凭证软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4
实施时间: 2012-6-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0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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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我局在电子申报系统(http://etax.qdds.gov.cn)中研发启用“税票打印”模块,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此模块自行查询、打印缴税凭证(以下统称为电子缴款凭证),实现网上申报、缴税、开票“一条龙”服务,减少办税时间和费用,真正实现足不出户完成纳税义务。具体使用说明如下:
  一、功能
  主要包括纳税人按年度任意期间缴税情况查询、缴税凭证打印等功能。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包括所有以电子申报方式缴税的纳税人(缴款人)、代征代扣单位,即以倒扣——银行自动扣款方式缴税的纳税人和代征代扣单位。业务范围包括已缴纳的各项收入,即: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体双定户等通过倒扣方式缴纳的税款、基金、费等。
  三、缴税凭证式样
  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打印序号、系统税票号、打印日期、税务征收机关、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全称、银行账号、税(费)种名称、税(品)目名称、所属时期、实缴金额、缴款日期等。 (凭证式样附后)
  四、凭证用途
  (1)纳税人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将其与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一起作为缴税记账核算凭证。
  (2)纳税人如因涉税事宜需开具正式完税证明的,应持电子缴款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有关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其换开有关完税证明,并在纳税人提供的电子缴款凭证中注明“已换开税票”。
  (3)纳税人如涉及办理退税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有关完税凭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本缴款凭证仅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使用,电子缴税的,需要与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核对一致方有效。纳税人如需汇总开具正式完税证明,请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电子缴款凭证式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电子缴款凭证

 

打印日期::年月日

打印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名称

 

 

系统税票号

税(费)种

税(品)目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缴款日期

备注

 

 

 

金额合计

(大写)

 

 

 

 

本缴款凭证仅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使用,电子缴税的,需要与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核对一致方有效。纳税人如需汇总开具正式完税证明,请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税务征收机关:

   青岛市地税局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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