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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2]20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4-5
实施时间: 2012-4-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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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沈阳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证项目招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投资,是指市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及BT、BOT等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本级政府投资,额度为施工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5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3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库的组建及管理监督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抽取及平台内日常管理。建设、交通、水利、经信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审计、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对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库中选择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及随机抽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进行。
  第二章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八条 建库信息和招标代理机构入库条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沈阳日报》上向社会发布公告。符合报名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提出入库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沈阳市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具有甲级资质,特殊专业或代理项目投资额度低于1000万元、技术简单、招标内容单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对于具有暂定级资质但业绩优秀、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代理投资额度低于300万元的项目。
  (二)资信状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监督部门处罚;
  (三)具有良好的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及相关专业招标代理业绩;
  (四)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相关专业人员;
  (五)能严格遵循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自觉公正履行职责;
  (六)承诺遵守代理机构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进入招标代理机构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入库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括近三年来的资信情况及服务承诺事项;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近三年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四)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情况表。
  第十一条 同一代理机构具有多个专业资质等级的,允许按专业同时申报各专业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申请及初审,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建设、交通、水利、经信等部门制定入用标准,并按确定的入用标准对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审,通过对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按专业资质进行分组,原则上每组不少于5个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纳入到招标代理机构库中。
  第三章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项目单位即可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个项目只抽取确定一个代理机构。重大项目在实施招标前,应根据项目规模、专业复杂程度、工程建设周期,由项目单位和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共同确定代理机构数量、等级后进行抽取。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进行预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部门负责在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下组织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随机抽取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部门、相关监督部门、项目单位及被选定的代理机构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代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参加下轮抽取确定;代理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参加次轮抽取,待次轮后再正常参与随机抽取。
  第四章 委托代理规定
  第二十条 被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持确认单,在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依法开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等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确认单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项目名称及批准文号;
  (二)项目单位名称及行业监管部门;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四)选取确定的时间;
  (五)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理合同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项目概况;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事项及违约责任;
  (四)委托期限;
  (五)双方依法协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下浮标准收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抽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库内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库内招标代理机构档案,详细记录代理行为、资信状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质疑查实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考评情况,定期对库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更换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随机选择确定代理机构的,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审核、拨款等事项,并由监察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入库代理机构每年调整补充一次。库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参加随机抽取资格并清除出库。
  (一)被随机选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的;
  (二)申请入库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未通过有关部门审查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接招投标代理业务的;
  (五)受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违规编制招标文件、非法干涉招标活动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有严重违法违规情节的,一经查实,按照《沈阳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列入违法违规档案,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在随机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过程中,对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项目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存在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其他违纪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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