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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经办流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社保[2012]4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发文时间: 2012-4-11
实施时间: 2012-4-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8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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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社保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经办流程(试行)》已经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经办流程(试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经办流程(试行)
  根据《社会保险法》、海南省社会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实施意见》(琼人社发[2011]326号)文件规定,制订本经办流程:
  一、适用范围
  (一)1992年1月1日以来,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未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申报补缴的起始日期不能早于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和各险种条例规定执行的时间。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机构判决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劳动仲裁机构调解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须按本流程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经办要求
  (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其所辖单位的补缴申报。补缴当年欠费业务的经初审、复核办理;补缴跨年欠费业务的,除初审、复核外,还需相关领导审批。
  (二)补缴申报时,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提交补缴人员欠费期间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原始工资会计凭证、人事档案、原始工资发放表等材料。其中:被确认为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因企业停产无工资发放表、工资会计凭证的,须提供欠费期间劳动关系证明、人事档案、招工审批表、公司原始花名册等材料。
  三、补缴原则
  (一)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统一核定补缴。
  (二)补缴基数按照欠费期间实际工资确定,无法确认实际工资的按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但是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补缴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欠费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除加收利息外,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因办理调动手续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原因未能及时申报缴费需补缴当期前三个月内(含)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
  (五)关闭破产企业在关闭破产完成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正常申报,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核定,分险种征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关闭破产清算时补缴完毕。在关闭破产完成前到龄退休的人员,单位可以按“退一补一”方式办理补缴,补缴基数按照欠费期间实际工资确定,无法确认实际工资的按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时应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关闭破产企业的个人也可以按上述标准办理补缴,单位应缴部分可由个人垫付,个人再要求单位补偿。
  四、办理步骤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要求分别填报《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3-2-8)、《海南省补缴社会保险申报(审批)表》(表3-2-7),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办理申报。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补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领导审批等程序处理,必要时还须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稽查核定,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及时办理应收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传送地税系统征收。
  (三)对不符合补缴条件应及时予以答复,退回材料;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申报数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五、其他
  本流程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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