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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管[2012]2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3
实施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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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天津中水公司: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再生水用途进行简化分类。将再生水的使用重新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发电企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三类,并实行分类水价。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0元调整为2.20元。
  三、将电厂用水变更为发电企业用水,其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50元调整为2.50元。
  四、将特种用水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合并为“其他用水”,其他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4.00元。
  五、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卡水表的用户,自2012年3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两个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同时,为有利于再生水的推广利用,对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七、再生水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实行抄表到户或计量计价。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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