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管[2012]2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3
实施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73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天津中水公司: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再生水用途进行简化分类。将再生水的使用重新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发电企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三类,并实行分类水价。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0元调整为2.20元。
  三、将电厂用水变更为发电企业用水,其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50元调整为2.50元。
  四、将特种用水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合并为“其他用水”,其他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4.00元。
  五、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卡水表的用户,自2012年3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两个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同时,为有利于再生水的推广利用,对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七、再生水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实行抄表到户或计量计价。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 济价格字[2013] 2013/7/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 京发改[2014]18 2014/9/1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甲醇汽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2] 2012/10/20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 津价管[2012]30 2012/3/13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 成发改价格[201 2013/7/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销售增值税征免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1/8/15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关于确定大连湾前关村黑 大价发[2012]53 2012/5/30
关于运德素销售价格的通知 计司价格函[200 2000/2/10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台州市区液化天然气销售 台发改价格[201 2016/1/1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富锦华庭小 津价管[2012]35 201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