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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富锦华庭小区基础设施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管[2012]3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8
实施时间: 2012-4-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0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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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市宏佳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富锦华庭小区基础设施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北辰区富锦道与高峰路交口处承建的富锦华庭小区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34838.38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5964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6560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5964

2号楼

5964

3号楼

5964

4号楼

5964

5号楼

5964

6号楼

5964

7号楼

5964

9号楼

5964

10号楼

5964

12号楼

5964

14号楼

5964

16号楼

5964

17号楼

5964

18号楼

5964

21号楼

5964

均价

5964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你公司必须按照核定的销售价格以及相关定向安置房的政策,做好房屋销售管理工作,确保安置基础设施建设被拆迁的居民,不得对社会销售。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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