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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外经[1999]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9-1-28
实施时间: 1999-1-28
法规类型: 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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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财外字(1998)607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注册会计师应对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度外汇收支、外汇借款和还款以及外汇买卖等方面认真审计,并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如在审计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收支、外汇借款和还款以及外汇买卖等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注册会计师须在审计报告中另附文字说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联合年检中递交财政、外管部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须附上述检查内容。
  三、注册会计师进行外汇年检应由外商投资企业自主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行政部门不能指定。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一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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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外字[1998]60 199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