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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解放军第254医院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2]45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5-9
实施时间: 2012-5-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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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解放军第254医院机动车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2]166号)收悉。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鉴于解放军第254医院配置计时停车设备,具备计时存车收费条件,同意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计时存车收费标准采取分时段计费的办法,小型客车,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为体现医院公益性的特点,对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实行免费存车,超过半小时至1小时以内(含1小时)收费2元,超过1小时后,每半小时加收1元,依此类推。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大型客车,每天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2元。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军车停放实行免费。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12年5月20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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