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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会协[2012]2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2-23
实施时间: 2012-2-23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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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注册会计师协会: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黑龙江省注协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年)》,特设立“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按年度省注协团体会费收入的10%计提;
  (二)上级专项补助;
  (三)其它形式的收入。
  第三条“人才培养专项基金”是实施全省行业人才培养战略的专项基金,在充分保障人才培养项目使用的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
  (二)及时、准确计提和基金使用高效的原则;
  (三)公开透明和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注协用于研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的经费支出;
  (二)经省注协推荐,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参加学习培训的支出;
  (三)省注协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高级管理人才研修班的学费;
  (四)省注协组织的行业优秀人才境内、境外培训的学费;
  (五)注册会计师通过考试被中注协和省注协选拔为行业领军人才的奖励支出;
  (六)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工作期间,考取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ACA)和香港注册会计师(QP)等境外资质给予的奖励支出;
  (七)对全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事务所给予的奖励支出;
  (八)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省注协于每年年初按上年度省注协会费收入的10%计提“人才培养专项基金”。
  第六条 “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申请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事务所、个人申领“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的须先提出申请,报省注协审核后发放。
  第八条 “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的支出由省注协培训部负责初审,经省注协秘书长审核,报省财政厅主管厅长审批后,由省注协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重大项目支出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省注协财务部负责对“人才培养专项基金”进行专门核算,并负责该基金的日常收支管理。
  第十条 “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的年度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每年度末,省注协编制当年度人才培养项目说明书及当年度“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经费决算,报省注协理事会。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的收入、管理和支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省注协理事会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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