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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明电[2012]1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5-16
实施时间: 2012-5-1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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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7号)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为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2012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全覆盖工作
  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加快建设美好安徽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即将启动第四批38个县(含市、区,下同)试点工作,实现全覆盖目标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各地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全覆盖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一)不断提升基层经办能力。各地要系统整合现有资源,充实县、乡经办人员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工作经费,夯实基础平台,确保有人干事、有能力办事。
  (二)着力规范经办管理服务。要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为居民参保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切实加强信息平台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今年6月底前,第四批试点县要确保金保工程网络专线连通到省、市和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有条件的要连通到村(社区)。
  (四)加强市级农保机构建设。要充分发挥市级经办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做好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策措施
  (一)加快制定配套政策。各地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第四批试点县的实施办法、细则和方案,于6月20日前报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施行。
  (二)确保政策科学合理。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周密测算、统筹兼顾,合理设定参保缴费档次,适度提高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鼓励居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引导已参保居民逐步提高缴费档次。
  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在总结借鉴前三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开展不间断、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要针对城乡居民不同的参保对象,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大规模的集中宣传与常规宣传结合起来,把媒体宣传与现场宣传结合起来,使党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群众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构建良好工作格局
  各地要切实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大工作支持和财政投入力度,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
  (一)明确目标任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已列入今年的省政府民生工程考核范围,明确了具体的任务指标。各市要明确责任分工,分解目标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牵头单位,财政、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积极参与,形成政府牵头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把握工作进度。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细化阶段性目标任务,安排好序时进度,确保前三批试点在年底前参(续)保率达到90%以上;第四批试点启动时就开始足额发放养老金,并组织适龄居民参保缴费,年底前参保率达到60%以上。要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申请工作,将地方配套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政府补贴资金。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包保责任制、考核奖惩等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下发督查通报等方式,强化工作力度,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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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 人社部发[2012] 20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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