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经信技术[2012]25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4-23
实施时间: 2012-5-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加大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提高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产品研发能力,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现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主要任务,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和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批准列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计划,并给予省财政资金补助,由地方经信主管部门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用于研发的仪器、测试设备、小试设备及配套软件等项目。项目名称统一为:XX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是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省经信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确定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目标;
  (二)组织审查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计划;
  (四)协调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或委托项目验收工作;
  (五)会同开展对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下达、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审查省级创新能力项目实施方案;
  (二)会同开展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三)组织对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下达、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省经信委印发的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本地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初审意见;
  (二)负责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管理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并受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的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省经信委。
  省属企业的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作为项目单位,负责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并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计划确定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
  (三)按要求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相关审计部门和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单位为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5分以上;
  (二)企业技术中心具有与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相适应的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中心管理规范,具备保证研究开发的手段与能力,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能切实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不得重复提出项目申请。
  (一)近两年内已有列入计划并获得省财政支持的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二)已获得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立项,但尚未完成验收的。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时,须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重点是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编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初审后,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经综合平衡后共同确定并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建设重点、总体目标、完成时间和资金使用方向等内容,并视项目完成验收情况下达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由项目单位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项目已按照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计划要求完成,并能满足实际使用;
  (二)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研发,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计划文件;
  (二)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收决算审计报告;
  (三)项目购置的仪器和设备清单;
  (四)其他有关资料。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内容完成情况;
  (二)研发仪器、测试设备及小试设备运转情况;
  (三)项目完成后企业技术中心工艺设计水平和产品研发水平提升、研发基础条件改善和提高情况及企业工艺、产品和质量水平提高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由属地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并实地查验仪器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第十八条 对验收中发现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经整改后再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开展项目管理、稽查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应当视具体情况终止或撤销项目,并依法追缴财政资金。
  (一)项目申请材料具有虚假内容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项目单位的;
  (三)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款专用,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配套资金不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造成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的;
  (六)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
  (七)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的。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省财政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为主,省财政补助资金为辅。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重要性、项目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要求,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省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省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本地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验收材
  3.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附件一: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1、项目摘要。
  2、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包括国内外本行业技术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产业关联度分析,项目建设的意义。
  3、企业及企业技术中心基本状况,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主要经营指标、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及销售收入占比、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基础和相关技术成果、现有技术中心的研发条件。
  4、项目建设目标,包括建设形成的研发和试验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带动作用,技术和产品研发及应用目标。
  5、技术特点和建设内容,包括项目主要解决研发和试验能力中的关键问题、项目建设所达到的技术水平(与国内外同行业相比)、主要建设内容,仪器、设备和软件选型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建设地点和建设进度安排。
  7、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8、效益分析,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分析以及社会效益分析。
  9、项目风险分析,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投融资风险、政策和管理风险等其它风险。
  10、其他有关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性质证明材料、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证明材料
  (2)技术来源、技术合作协议书或合同书
  (3)其它证明材料。
  附件二: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验收材料
  1、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省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3、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4、技术中心研发能力提升情况的说明(含软、硬件二部分);
  5、其他有关文件等。

相关附件:
附件三.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关 沪经信技[2023] 2023/9/11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 厦经技[2012]51 2012/11/23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 粤经贸技术[200 2005/1/10
2014年[第21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4/12/26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 粤经贸技术[200 2005/9/26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 2023/12/28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组织申报认定2014年省、市级企业技 2014/1/27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 粤经贸创新[200 2009/5/15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宁工信规发[202 2023/6/25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版 2014/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