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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2]5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2-6
实施时间: 2012-2-6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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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设区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环保局、财政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30 号)有关精神,为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禁各地以各种名目对落后产能企业实施优惠电价,已经实施的地方应立即停止执行。电网企业应自觉抵制执行地方政府违规出台的对落后产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
  二、从2012年起,根据国家和我省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规定,每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向省经贸委报送经公示后拟执行差别电价的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按附件格式),省经贸委会同相关省直单位对名单审核确认后,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物价局下达执行差别电价的具体企业名单,从下达名单的次月抄见电量起,企业落后产能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正常电度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
  (一)对“十二五”期间列入国家淘汰计划,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规定属于限制类的,其落后产能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10元/千瓦时;属于淘汰类的,其落后产能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
  (二)对“十二五”期间,属于我省超出国家标准淘汰的落后产能,差别电价加价幅度逐年递增,2012年的加价标准为0.10元/千瓦时,2013年及以后年度加价标准将在差别电价企业名单下达时予以明确。
  (三)所有列入当年国家或我省落后产能淘汰名单的企业应全部列入当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并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未能按期淘汰的,自第2年1月份起,其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第1年加价标准的2倍,自第3年1月起,其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第1年加价标准的3倍。
  企业落后产能与其它产能用电原则上要分表计量,确实无法分表计量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核定企业落后产能用电占企业全厂用电的比例。企业落后产能用电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价高峰时段按相关规定上浮,低谷时段不下浮。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防止落后产能企业通过变更企业名称等手段逃避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三、列入名单的企业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上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会同相关省直单位审核确认后,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物价局下达不再执行差别电价通知单,从下达通知单的次月抄见电量起,相关企业不再执行差别电价。
  四、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征收的差别电价资金收入全额返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用于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视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安排拨付,各设区市应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备案,具体收支管理按照《关于差别电价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60号)有关规定执行。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征收归集的差别电价资金进行分类统计。各级财政、经贸、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对差别电价资金的收入、拨付和实施情况严格监督检查。
  五、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调查核实执行差别电价的落后产能企业的供电主体,严格按照公布的企业名单和征收标准征缴差别电价。执行差别电价的落后产能企业由发电企业直接供电的,发电企业要按规定严格征缴差别电价,并将差别电价资金收入全额划转省电力有限公司归集专户。发电企业不得擅自扩大供电范围,更不得为落后产能企业逃避执行差别电价提供保护,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差别电价的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省经贸委、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地执行过程如遇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反映。
  附件:201x年xx市拟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相关附件:
201x年xx市拟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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