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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能源[2012]35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25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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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供电企业:
  龙岩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2]57号)精神,以龙政函[2012]40号上报了2012年该市拟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经研究,同意该市所报企业名单,作为我省2012年第一批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名单所列企业从2012年6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差别电价。各有关供电企业对名单中淘汰类型为“国家淘汰”的企业,2012年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加价0.30元/千瓦时,2013年加价0.60元/千瓦时,2014年起加价1.20元/千瓦时;对淘汰类型为“自主淘汰”的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加价0.10元/千瓦时,2013年加价0.20元/千瓦时,2014年起加价0.30元/千瓦时;凡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价在高峰时段按规定上浮,在低谷时段不下浮,加价部分不执行浮动。
  二、对名单中执行分类为“淘汰类”的企业,按其全部生产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对执行分类为“部分淘汰类”的企业,按其落后产能用电量(全部生产用电量×落后产能用电占全厂用电比例)执行差别电价。
  三、落后产能差别电价征收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各有关供电企业要按照《关于差别电价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60号)、《关于公布代征差别电价收入供电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9]39号)等相关规定,向省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安装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非国家电网供区的落后产能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要及时足额划转省电力有限公司专户。省电力公司负责做好差别电价收入的分类统计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征缴情况。
  四、市、县两级经贸、物价部门要及时将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转发给有关供电企业,并加强对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企业,可根据省物价局闽价商[2012]57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程序申请从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中撤出。
  五、尚未上报落后产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设区市应按照省物价局闽价商[2012]57号文件有关规定,于6月10日前向省经贸委上报本辖区2012年拟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以免影响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度。
  六、其他事宜按省物价局闽价商[2012]5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12年第一批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
  省经贸委   省物价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2012年第一批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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