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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认发[2012]4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24
实施时间: 2012-4-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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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全省价格认证机构和价格认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工作责任感,提高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质量,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充分调动价格认证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价格认证工作质量,推动价格认证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价格认证机构及价格认证人员工作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进行,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实行逐项扣分制。
  (一)价格鉴定(认定)工作质量(65分)
  1、价格鉴定(认定)案件的受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按规定程序受理价格鉴定(认定)业务的,扣2分。
  2、价格鉴定案件都要制订工作方案,没有制订工作方案的,每案扣0.5分。
  3、价格鉴定(认定)勘验现场时,勘验笔录内容记录不规范的,每案扣0.5分;勘验笔录上相关人员没有签字确认或者相关人员拒绝签字而鉴定人员未在记录上载明情况的,每案扣0.5分。
  4、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标的物,价格鉴定(认定)人员应要求委托(提出)方提供标的物状况的文字说明,没有文字说明的,每案扣1分。
  5、价格鉴定(认定)过程中,需要委托(提出)方提供标的物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鉴定(认定)人员未要求提供的,每案扣1分。
  6、价格鉴定(认定)过程中,鉴定(认定)人员市场调查记录内容应规范,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应签字,如被调查人不签字,鉴定(认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记录内容不规范的,每案扣1分;调查人不签字的,每案扣1分;被调查人不签字而鉴定(认定)人员未在记录上载明的,每案扣1分。
  7、价格鉴定(认定)结论要有规范的书面测算过程记录,没有测算过程记录的,每案扣1分。
  8、价格鉴定(认定)结论进行内部审核时,必须由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持并做好记录,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持的,每案扣1分。
  9、价格鉴定(认定)结论经上级复核裁定被否定的,每案扣1分。
  10、价格鉴定(认定)结论书
  (1)结论书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打印的,每件扣1分;没有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原件的,每件扣3分。
  (2)结论书中表述的鉴定(认定)方法与鉴定(认定)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方法不一致的,每件扣1分。
  (3)结论书中有错别字的,每处扣0.1分。
  (4)结论书的内容有随意改动的,每件扣2分。
  (5)结论书未按《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规定进行签字盖章的,每件扣1分。
  (6)结论书未按规定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和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的,每件扣1分。
  (7)结论书中鉴定人的签名与所附资格证书复印件上的名字不相符的,每件扣1分。
  11、结论书送达后,应填写送达回证并要求委托(提出)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没有送达回证的,每件扣1分。
  (二)价格认证管理工作(35分)
  1、价格认证工作业务管理(15分)
  (1)辖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委托的刑事案件、非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率未达到100%或者按规定应该受理的重新鉴定案件而故意不受理(技术原因除外)的,每件扣0.2分。
  (2)未按《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纪发〔2011〕4号)要求开展工作的,扣5分。
  (3)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率未达到100%的,每少一件扣0.3分。
  (4)未按《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工作的,扣5分。
  (5)税务机关委托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率未达到100%的,每少一件扣0.3分。
  (6)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办理的价格合法性、合理性认证率未达到100%的,每少一件扣0.1分。
  (7)未能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工作信息的,扣1分。
  2、价格认证工作案卷管理(20分)
  (1)应配有专用、专人管理的价格认证工作档案柜,没有专用档案管理柜的,扣2分;没有专人管理的,扣1分。
  (2)价格认证工作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装订整齐规范。没有做到一案一卷的,每卷扣0.1分;装订不规范的,每卷扣0.1分。
  (3)案卷的证据资料归档率应达到100%。主要包括:价格鉴定(认定)和认证委托书、价格鉴定(认定)和认证过程中的法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委托标的物的证明材料(照片、图像资料)、技术(质量)鉴定资料、规范的现场勘验笔录、规范的市场调查资料、计算过程资料、集体审核过程记录资料、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的结论书原件、价格鉴定(认定)和认证结论书、送达回证。根据案件的实际,每缺一项扣0.5分。
  (4)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档案借阅没有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每案扣1分。
  (三)加分项目、
  1、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加10分;
  2、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司(局)、省物价局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加6分;
  3、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加3分;
  4、能创造性地开展价格认证工作,其先进工作经验在全省予以学习借鉴的,加2分;
  5、价格认证工作受到媒体或者服务对象表扬的,加1分;
  6、开展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加1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年度优秀评选资格:
  1、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或者存在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误,导致鉴定(认定)结论错误,对当事人利益和委托机关工作造成损失的;
  3、一年内价格鉴定(认定)结论经上级复核裁定被否定超过3件的。
  三、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价格认证中心会同省物价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价格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工作的考核,并按要求向省物价局报送优秀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省价格认证中心会同省物价局办公室审核后提出优秀单位和人员建议,报省物价局研究确定并通报表彰。
  (二)优秀单位按量化分值进行考核,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认证机构,方可作为优秀单位候选对象。
  (三)优秀个人原则上从优秀单位中产生,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能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取得价格鉴证执业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形象,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本年度工作中成绩突出。
  (四)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考核工作报告、优秀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及相关事迹材料报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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