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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2]55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4-10
实施时间: 2012-4-10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1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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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宁政发〔1995〕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900元提高为110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820元提高为102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吴忠市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750元提高为950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9元提高为11元;
  二类区由8.5元提高为10元;
  三类区由8元提高为9元。
  三、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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