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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商务贸发字[2012]5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4-9
实施时间: 2012-5-9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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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北京展会业专业化、国际化程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首都品牌展会,将北京打造为国际会展聚集之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进国际大型展会
  鼓励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对新引进的国际展会,并满足下列条件,在京办展的前三届,每届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的场租费用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条件如下:
  (一)每届展览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二)每届展览参展商不低于500家,其中国际参展商(含台、港、澳地区)租用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培育品牌展会
  (一)依托北京市优越的政治、经济、科技及文化等条件,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国际影响力较强、符合北京产业发展政策的首都品牌展会。商务部门结合北京产业发展现状,定期发布《北京引导支持品牌展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支持、引导的展会项目的征集、评审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对名录中的品牌展会,并满足下列条件,每届给予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具体条件如下:
  1.已在北京市连续举办两届。
  2.展览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3.展览参展商不低于300家,其中国际参展商(含台、港、澳地区)租用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引导具有发展潜力的同类同质展会进行整合,合理配置展会资源,扩大展会的规模和提升品牌效应。凡在京分别连续举办过两届以上、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同类同质展会,整合后展出面积超过整合前最大面积50%的,给予整合主办单位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宣传推介
  支持建设北京市会展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会展企业、参展商与采购商搭建真实、优质、畅通、高效的信息渠道,给予北京市会展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不超过50%的费用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在国际知名展会上以政府推介等形式对北京会展环境进行整体宣传推介,投入费用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优化会展环境
  (一)改造提升大型展馆配套设施,提高承接国际大型会展的能力。对于室内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专业展馆设施改造发生的贷款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
  (二)加强会展业人才队伍建设, 市商务部门遴选具备会展专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会展企业在这些培训机构中进行的员工业务培训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素质会展专业人才,为北京市会展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关于会展专业培训机构的遴选以及培训方案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颁布。
  五、申请要求
  (一)每年十二月份,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向社会发布本年度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将会展项目或企业相关材料提交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鼓励资金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资料完整、真实、有效,申报项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则取消鼓励资金申报资格。
  (三)同一单位同时符合本通知多条资助、奖励标准的,不重复资助或奖励,按资助或者奖励的最高者执行。
  (四)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开始实施,执行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七)本通知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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