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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扶持省内重点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2]13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14
实施时间: 2012-5-14
失效时间: 2014-11-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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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宁波不发):
  为大力促进我省粮食现代物流发展,加快粮食现代物流网络体系建设,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粮食流通效率,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经研究决定,省财政对省内重点粮食物流项目建设给予适当的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的原则
  (一)坚持必需、自愿和量力而行原则。项目建设由企业自愿进行,同时要按基本建设程序科学论证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审批时要考虑项目是否适应当地粮食流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浙江省粮食流通发展“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整合现有粮食物流设施资源,合理布局,量力而行。
  (二)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原则。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实行投资和经营主体多元化,采用市场方式运作,建设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可通过企业自有资金、现有资产盘活、银行贷款、股份制合作和政府适当扶持补助等办法解决。为鼓励各地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省财政对省内重点粮食物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对当地粮食物流建设给予适当扶持。
  (三)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实施和技术先进原则。粮食现代物流项目要经过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避免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要按“四散化”(散储、散运、散装、散卸)和信息化要求,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成熟的粮食物流技术,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二、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的补助范围
  (一)散粮中转库。包括铁路粮食中转库、内河散粮中转库和沿海港口散粮中转库,一般指粮食立筒仓、浅圆仓等散粮中转仓储设施,不包括粮食储备库。
  (二)粮食中转设施。即粮食物流节点的中转码头和铁路专用线。
  (三)粮食批发市场。指成交量大、辐射范围广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及部分省内重点骨干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三、补助的原则
  (一)省财政根据所建项目投资情况、建成项目中转能力或交易规模、当地财力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00万元。
  (二)已享受过省财政区域性重点粮食批发市场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补助。
  (三)申请补助的项目须为2012年起的新建或在建项目,新建项目须已批准立项、项目建设用地和资金已落实、并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
  (四)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实行,从2012年起实行5年。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有关项目所在地财政局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在每年6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上报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由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审核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拨付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后者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并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进行监督。
  (三)申报时要求附以下材料
  1.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合申报文件,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总平面图、主要工艺流程图、主要功能、周围交通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工期安排等;
  3.项目市场分析,包括项目所在地的仓储、中转设施现状和流通量分析预测,以及项目对接上、下游环节粮食流量、流向分析和项目实施后降低流通成本等方面的分析预测。
  4.有关附件,包括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的现占地土地证或新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许可证;铁路专用线和散粮中转码头项目还应附有关部门出具的铁路专用线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文件。
  大力推进粮食现代物流建设是提高我省粮食综合流通能力、建设粮食流通强省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应高度重视、精心规划,认真组织,努力构筑一个集粮食流、资金流、信息流为一体的开放型、全方位、多层次粮食物流网络体系,加快实现粮食物流“四散化”目标,以确保我省粮食安全。
  附件: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企[2014]210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4-11-21
实施时间: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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