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超龄参保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5-29
实施时间: 2012-5-2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7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的参保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超龄参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超龄人员的参保政策。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人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以下统称“超龄人员”),原则上不得继续以职工身份参保,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符合下列情况的超龄人员,允许其继续以职工身份参保:
  (一)年满60周岁的男职工和年满55周岁的女职工,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
  (二)本市户籍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工作的,可以职工身份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至年满55周岁;
  (三)非本市户籍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1999年7月后在我市的实际缴费满10年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工作的,持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到地税部门办理单位职工继续参保手续,此类人员可以职工身份参保至其年满55周岁。
  二、做好超龄人员停保手续的办理工作。现有的超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在2012年6月23日前向各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社会保险停保减员手续,2012年7月1日起,未办理停保减员手续的超龄职工,地税部门将自动予以办理停保手续。(经批准延期退休且向地税部门办理继续参保申报的人员除外)
  三、加强经批准延期退休人员的参保管理。经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参保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携延期退休的审批件及《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超龄人员的续保申报。
  为避免2012年6月30日前已获批准延期退休的参保人员被系统自动停保,用人单位必须在2012年6月23日前,按上述规定申请办理继续参保缴费的有关手续。
  四、规范超龄人员个人续保办法。已超龄的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在职职工停保手续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不符合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其符合按月领取退休待遇为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向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补缴,然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并享受相关待遇,也可转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身份参保缴费。
  已超龄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在职职工停保手续后,若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其1999年7月后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后到地税部门办理个人参保手续;不继续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或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个人,终止与我市的社会保险关系。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 穗劳社养[2006] 2006/6/2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2010/3/1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林]场部分人 穗劳社[2009]2号 2009/2/1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转移 粤地税函[2010] 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