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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2-13
实施时间: 2012-2-1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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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27号)精神,现就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户籍下列人员,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1、登记失业人员;
  2、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
  3、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街道(镇)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农村劳动者。
  二、申领条件
  (一)上述人员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或外出务工回乡之后;高校毕业生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注册时间,须在派遣期之内。
  (二)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人员,须为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上登记的经营者或负责人本人,不含出租车、货运车、客运车的车主。通过变更经营者方式自谋职业的人员,变更后须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方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三)此前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灵活性就业、创业补贴、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扶持金政策。
  (四)未享受扶持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可以享受自谋职业扶持金。
  三、扶持标准和期限
  (一)扶持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市三区的补助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扶持期限。自谋职业扶持金的扶持期限为两年,从补贴申请之日起计算。享受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四、申领程序
  (一)申报。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
  1、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领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核实和资格审查,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将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连同申领人提报的其他资料,于每月5日前报当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
  2、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对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资料进行复核后,按照不低于申报户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出具巡检报告。市内四区的,应于每月20日前将复核后的材料及《市内四区自谋职业扶持金申报表》(附件2),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填写《市内四区自谋职业扶持金审批表》(附件3),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五市三区的,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三)资金拨付。市内四区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银行将自谋职业扶持金存入自谋职业人员帐户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五市三区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存入自谋职业人员账户。
  五、退费管理
  对扶持期限内,因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失效等原因,终止个体经营,需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按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退回自谋职业扶持金。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根据实际退休时间确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扶持金。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人员终止个体经营的,应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后,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填写《自谋职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附件4)。
  (二)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报材料的审查,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属于退费的,应按剩余月数收回自谋职业扶持金,并为申请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三)资金上缴。市内四区的,由区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年12月5日前,填报《市内四区自谋职业扶持金退费单》(附件5)、《自谋职业扶持金退费人员花名册》(附件6),将本年度退回的自谋职业扶持金上缴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于12月15日前,将退回的自谋职业扶持金上缴市财政部门。五市三区的,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定期将本年度退回的自谋职业扶持金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六、协助核查
  符合自谋职业扶持金条件的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跨区(市)经营(不含市内四区之间跨区经营)的,由营业场所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协助核查相关情况。创业者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可向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关于协助核查创业情况的函》(附件7),并附《创业协查人员花名册》(附件8)和《创业协查反馈单》(附件9)。创业者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填报《创业协查反馈单》后反馈创业者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
  七、工作要求
  申请自谋职业扶持金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金审批、资金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严格审查申领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经营状况,切实做好初审工作。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有关规定,加强情况抽查和复审、复核。对于跨区(市)经营的,要及时做好信息传递、交接和现场勘验、情况反馈等协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与管理。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第一受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
  2.市内四区自谋职业扶持金申报表
  3.市内四区自谋职业扶持金审批表
  4.自谋职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
  5.市内四区自谋职业扶持金退费单
  6.自谋职业扶持金退费人员花名册
  7.关于协助核查创业情况的函
  8.创业协查人员花名册
  9.创业协查反馈单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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