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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有关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发[2012]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2-13
实施时间: 2012-2-1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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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扶持家庭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8号)有关规定,对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由市、区(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2011年11月30日以后,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
  (二)招用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三)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五)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范围包括:本市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按城镇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出具其所在镇(街道)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证明的人员,可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1.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计算。
  (二)补贴期限。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时间。
  (三)资金来源。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从市或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在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负担;注册地在五市三区的,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备案管理
  (一)家庭服务机构登记。拟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填写《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附件1),并携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属市内四区的,统一到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市北区利津路20号甲)进行登记;五市三区的,到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凡未办理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不予受理补贴申请。
  (二)新招用人员备案。已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的,应在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的次日起30日内,携带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等材料,到机构登记部门进行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人员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备案。由备案部门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实行前置备案管理。
  (三)机构界定。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在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并且派遣服务人员到家庭住所提供老幼病残护理、家庭保洁、家庭餐制作以及操持其他家庭事务等服务项目的机构。
  四、补贴申报和拨付
  (一)申报。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拨付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
  2.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新招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3.家庭服务机构在岗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4.申领补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5.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
  (二)审核。
  1、初审。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家庭服务机构提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利用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抽查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及新招人员的相关信息逐一查询和核对,并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新招用人员的工作地点进行实地核查。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
  经信息系统确认后,打印《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经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复审。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应及时将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上报复审部门,由复审部门进行抽查复审。其中,市内四区的统一报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由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审。
  3、公示。经复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复审部门应于补贴资金拨付的当月10日前,将申报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人员、享受补贴资金数额等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其中,市内四区的由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负责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市内四区由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将当月申报补贴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部门核准。对经核准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后,市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五市三区资金拨付的具体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家庭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材料,积极配合资金审批部门和资金监管部门核查工作。要加强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福利待遇,吸纳更多劳动者从事家庭服务业。
  (二)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和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要切实做好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补贴资金拨付台帐和人员管理台帐,及时掌握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变化情况。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和拨付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岗位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拨补贴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已按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不再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附件: 1.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
  2. 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 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新招从业人员花名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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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doc    
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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